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委“走读式”谈话场所的管理,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谈话,根据《海南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细则》《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安全监管工作规定(试行)》等相关制度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走读式”谈话场所是指海南师范大学纪委用于在初核或立案阶段对被审查调查人员、有关涉案人员或协助调查人员开展核实性谈话、讯(询)问等谈话工作的专门场所。
“走读式”谈话场所的建设,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关于“走读式”谈话场所建设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 “走读式”谈话场所的使用管理,应以强化意识、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前预防为目标,着眼于审查调查安全,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使用管理,强化安全管控,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确保安全、规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案管审理科负责“走读式”谈话场所的日常管理,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对谈话安全进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走读式”谈话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二)审核承办科室提交的“走读式”谈话场所使用审批手续,及时安排谈话室。
(三)对经审批出入“走读式”谈话场所的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并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四)协助谈话人员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并监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执行情况。
(五)协调校医院安排医护人员驻点值班,向谈话对象提供常规体检和医疗;配置常用医疗设备、药品、急救设施;建立应急就医绿色通道,定期组织医疗急救演练。
(六)监督检查“走读式”谈话场所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七)监督承办科室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谈话情况。
(八)统筹协调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九)案管审理科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承办科室是谈话工作的实施主体,对谈话工作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与案管审理科协调处理“走读式”谈话场所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
(二)对谈话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谈话。
(三)办理“走读式”谈话场所使用审批手续以及谈话对象进出“走读式”谈话场所的交接手续。
(四)在谈话前对谈话对象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协助谈话对象存放物品,对谈话室安全状况进行确认。
(五)陪同谈话对象进行常规体检,全程观察谈话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有异常,及时协调医护人员处置。
(六)遵守谈话时限规定,保证谈话对象饮食和必要的休息,对谈话对象用餐进行检查、留样。
(七)应急处置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八)承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使用审批
第六条 “走读式”谈话场所建立使用审批和预约制度,实行管用分离、先批后用、出入登记、全程留痕。未经审批不得进入“走读式”谈话场所,不得使用谈话室。
第七条 承办科室使用“走读式”谈话场所的,必须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纪委“走读式”谈话场所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在审批的使用时间内到“走读式”谈话场所开展谈话工作。
谈话对象为各部门、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谈话对象为其他学校中层(处级)干部的,由承办科室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谈话对象为学校科级干部的,由承办科室报纪委副书记批准;对其他人员谈话的,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批准。审批的使用时间内,同一对象重复使用“走读式”谈话场所的,不需重复报批,如谈话类别变更或超过获批的使用时间,必须重新报批。
第八条 承办科室每次使用“走读式”谈话场所,应提前与案管审理科联系。谈话人员应安全文明使用谈话室。
第九条 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承办科室应于谈话前在《海南师范大学纪委“走读式”谈话场所使用审批表》中一并提出申请,并由谈话人员在谈话室内自行同步刻录。刻录光盘,一式两份,承办科室自行保管一份,并送一份给案管审理科备案。
第十条 谈话结束,谈话人员应告知案管审理科,并将谈话室配置的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带离工作资料、水杯等物品,并做好谈话对象的交接。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承办科室需要复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纪委“走读式”谈话场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审批表》(附件2),到案管审理科复制。
第十二条 案管审理科应当建立“走读式”谈话场所使用管理台账,定时进行整理、归档,做好保管、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 异地办案人员需临时借用“走读式”谈话场所的,应当与案管审理科对接,提供相关办案手续,依照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使用。异地办案单位自行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控
第十四条 严格场所检查。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谈话人员应当对谈话室进行安全确认,排除安全隐患。谈话对象使用的桌椅、文具、餐具等物品,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严格物品检查。谈话对象到达“走读式”谈话场所后,谈话人员应当对谈话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后,由其本人寄存至储物柜内保管。
谈话人员应当将手机及其他与谈话工作无关的物品存入储物柜;确需携带手机进入谈话室的,应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纪委“走读式”谈话场所手机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逐级呈批。
第十六条 严格身体检查。谈话人员应当事先了解、收集谈话对象健康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谈话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谈话方案和应急预案。
对谈话对象安全检查后,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常规身体检查,测量血压、心率、血糖,询问既往病史和过敏史。谈话对象有较重疾患、具有安全隐患的,如必须开展谈话工作,承办科室应当报案管审理科批准,案管审理科协调校医院增派医护人员或急救车辆到场备勤,做好应急医疗保障。
谈话对象出现身体不适等不适宜继续谈话的情形时,应当立即中断谈话,及时进行救治。
第十七条 全程录音录像。谈话过程中,谈话室房门应当保持关闭,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同步录音录像画面应当包括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场景等要素,谈话对象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谈话同步的时间数码、温度和湿度。
第十八条 确保饮水用餐安全。谈话对象需要饮水的,应当饮用谈话人员提供的瓶装矿泉水(去掉瓶盖)或用纸杯装盛的饮用水。谈话对象需要用餐的,由谈话人员从学校食堂取餐,不得提供鱼、排骨等带骨、带刺类食品。严禁谈话对象饮用、食用自带或亲友送来的饮用水和食品。
实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应当逐项登记并冷藏保留48小时。
第十九条 确保用药安全。谈话对象需要用药的,原则上由医护人员提供,并做好登记。谈话对象确需服用自带药品的,经医护人员和谈话人员共同确认后方可服用,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确保陪护安全。暂停谈话期间,谈话人员离开谈话室及谈话对象因进餐、休息、上卫生间、医疗等暂离谈话室的,承办科室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全程近身陪护。
第二十一条 确保交接安全。谈话前,由谈话人员电话通知谈话对象到“走读式”谈话场所接受谈话,并指定其所在单位派人或家人负责接送,也可以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通知,并指定专人接送,接送人员应当相对固定。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在“走读式”谈话场所指定监控区域与接送人员“手递手”交接谈话对象,并填写《陪送交接单》,及时送案管审理科备案。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谈话对象有个人矛盾或明显会加大谈话对象心理压力的人员,不得作为接送人员。
对由单位选派的接送人员应当进行“两不许一报告”接送告知,即在接送过程中不许讨论案情、不许打听谈话内容,发现谈话对象有异常举动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做好应急处置。谈话中,谈话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谈话对象的语言、眼神、表情、肢体动作等变化,把握好谈话力度、节奏和方法,发现谈话对象身体不适或者情绪过度紧张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调整谈话策略、转移谈话对象的注意力、缓解谈话对象精神压力,或暂停谈话。
谈话对象突发疾病的,谈话人员在现场处理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医护人员、承办科室负责人、案管审理科负责人。医护人员、承办科室负责人、案管审理科负责人应当迅速进入谈话室处置。承办科室负责将谈话安全突发情况及处置情况形成报告报委领导。
第二十三条 做好线索处置。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在谈话中交代了谈话人员事先不掌握的本人或者他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其中,属重大、敏感的问题线索,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纪委主要负责人;不属于校纪委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交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与办案件直接相关或者存在其他情形需要立即处置的,承办科室直接提出处置建议,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送案管审理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遵守时限规定。单次谈话不得超过12个小时(其间应当保证谈话对象饮食和必要的休息),在当天24时前必须结束。确需超过上述时限的,按照《海南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障谈话对象合法权益。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谈话对象。谈话工作应当由2名(含)以上谈话人员进行。谈话对象系女性的,应当由女性谈话人员参与谈话。谈话对象进餐、休息、上卫生间等暂停谈话时间段,承办科室应当安排工作人员陪护谈话对象。
第二十六条 做好心理减压。谈话结束时,谈话人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足必要的心理减压工作。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或家属做好减压和安全防控的配合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案管审理科应当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一)查看谈话人员是否存在违反“走读式”谈话场所管理规定、违规携带手机及存在安全隐患物品、不安全不文明谈话等行为,并如实记录,定期汇总予以通报批评。
(二)查看“走读式”谈话场所医护人员服务保障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履行医疗保障职责。
(三)查看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承办科室应当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一)查看谈话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履行“走读式”谈话场所使用审批程序,并向案管审理科备案;是否按照审批的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类别开展谈话工作。
(二)查看谈话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走读式”谈话场所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及谈话安全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谈话。
(三)查看谈话对象的接送、谈话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指定监控区域办理谈话对象的交接手续。
(四)查看是否充分保障谈话对象合法权益,是否存在逼供、诱供、体罚、变相体罚、辱骂等问题。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案管审理科应当对谈话人员谈话情况,以及承办科室履行主体责任、自查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委领导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走读式”谈话场所运行管理、谈话安全、安全监管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使用“走读式”谈话场所期间,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走读式”谈话场所管理规定、安全制度、办案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师范大学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