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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2020-12-30 16:53:0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共海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关于推进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党内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调小组要坚持学校党委领导,按照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三条 协调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省监委驻学校监察专员)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审计处、人事处、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生就业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机关纪委书记,组织部副部长组成。根据需要,协调小组可对成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主任由学校纪委分管纪检监察一处的副书记兼任,成员由小组成员部门分管领导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学校纪委纪检监察一处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部门做好与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协调配合。

第五条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机制制度,研究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及时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定期听取协调小组成员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指导学校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负责学校查办涉嫌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各成员部门在落实反腐败任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承担省纪委、学校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协调小组成员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协调小组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情况。

(二)落实协调小组的决定事项,并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三)提请协调小组研究或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四)及时向学校纪委移送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五)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审计、考核、评审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不到位、行使权力不规范以及“不干事、不担事”等问题转交各问题单位限期处理。

(六)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协调小组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负责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与协调小组成员部门沟通联系,收集汇总有关重要情况并向协调小组报告。

(四)组织或参加有关调研和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

(五)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协调小组成员部门联络人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各成员部门应明确一名联络人员,保持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做好日常的信息沟通、情况反馈等工作。

(二)收集、整理、报送相应成员部门提请协调小组研究的议题。

(三)承担相应成员部门、协调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协调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及各成员部门的意见,提出需要协调小组会议研究的事项,经组长审定后,确定协调小组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相关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再由成员部门领导作补充说明,然后各位小组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协调小组会议意见。

第十二条 协调小组会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和编印会议纪要,经组长签批后,印发协调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由组长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有关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向组长请假。

第十四条 协调小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活动资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协调小组成员部门应落实小组议定事项。在落实中确有不同意见的,应向协调小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协调小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应当严守秘密,非经会议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露。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的,应当予以批评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纪的,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海南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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