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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委干部外出请假报告规定(试行)
    2021-06-28 15:28:0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委

干部外出请假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规范海南师范大学纪委干部外出管理工作,根据《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海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师范大学纪委在职的处级及以下干部,含借调人员。

  第三条  校纪委干部外出要按照分级审批的要求,提前请假或报告。

  第四条  正常工作期间,因公因私离省(含出国出境),需要履行请假手续。校纪委副书记须经校纪委书记同意后向校党委书记书面请假;其他处级干部须向校纪委书记书面请假;其他干部须经校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向校纪委书记书面请假。

  正常工作期间,因公因私离市(不离开海南岛),需要履行报告手续。处级干部须向校纪委书记报告;其他干部须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因公因私离省(含出国出境),需要履行报告制度。校纪委副书记须经校纪委书记同意后向校党委书记报告;其他处级干部须向校纪委书记报告;其他干部须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因公因私离市(不离开海南岛),需要履行报告手续。处级干部须向校纪委书记报告;其他干部须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第六条  办理请假手续时,处级干部要如实填写《海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其他干部要如实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纪委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附件1),按第四条的规定报批。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或电话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校纪委干部外出前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保持与本部门之间必要的工作联系,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校纪委干部外出,应遵守《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海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校纪委干部外出后,因特殊原因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审批权限请示并经同意。

  第十条  校纪委干部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向审批人销假或报告。

  第十一条  对校纪委干部外出不履行请销假、报告手续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校纪委纪检监察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师范大学纪委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联系方式

 

外出地点

 

外出日期

 

返回日期

 

外出期间

工作负责人

 

外出事由

 

分管副书记

审批意见

 

纪委书记

审批意见

 

 

返回报告日期

 

 

附件2

                       审批权限表

 

类型

 

人员

正常工作期间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

 

离省

(含出国出境)

离市

(不出海南岛)

离省

(含出国出境)

离市

(不出海南岛)

副书记

经校纪委书记同意后向校党委书记书面请假,报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向校纪委书记报告

经校纪委书记同意后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向校纪委书记报告

其他

处级

干部

向校纪委书记书面请假,报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向校纪委书记报告

向校纪委书记报告

向校纪委书记报告

其他

干部

经校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向校纪委书记书面请假

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海南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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