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纪委书记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书记专题会议)议事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参照《海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专题会议议事规则》等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范围:
(一)酝酿或研究决定《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委 海南省监委驻海南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细则》规定需要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酝酿或研究需要提请校纪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校纪委书记认为需要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三条 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一般由校纪委书记主持。校纪委书记、校纪委副书记为书记专题会议出席人员。
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因缺编、交流、挂职、培训等原因,参会人员少于3人时,应提交书记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校纪委书记、校纪委副书记以会签的方式予以审批。
第四条 议题涉及的处室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为书记专题会议的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具体范围由校纪委书记确定。会议记录人全程列席会议。
第五条 书记专题会议议题一般由校纪委书记提出,或者由校纪委副书记提出、纪检监察一处综合管理科收集整理后,呈报校纪委书记确定。
第六条 纪检监察一处综合管理科于会前及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议题涉及的处室协助做好相关会议准备工作。
第七条 召开书记专题会议时,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报校纪委书记批准。
第八条 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遇有较大分歧时,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或调查研究论证后,再次提请会议研究。
第九条 书记专题会议一般由校纪委书记指定的记录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人应如实记录并编印书记专题会会议纪要,报校纪委书记签发。
第十条 书记专题会议的记录本、会议纪要应当及时归档。未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其他人不得查阅。
第十一条 书记专题会议酝酿事项,需要提请校纪委会议审议的,依照规定及时提交校纪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书记专题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由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书记专题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同意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对外公布的,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校纪委纪检监察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