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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执纪执法工作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2021-06-28 15:39:0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委

海南省监委驻海南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执纪执法工作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纪执法工作保密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使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工作人员在执纪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各项执纪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等执纪执法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执纪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执纪执法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按照《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依法审批、确定密级。执纪执法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条  执纪执法工作中产生和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需要公开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严格审批,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予以公开。执纪执法工作中接触的工作秘密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和事项,不得公开、扩散或用于谋取私利。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回避相关规定,对于应当回避的情形,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按规定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调查场所等也应当充分考虑是否需要适用回避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严把执纪执法各项工作内容的知密范围,明确除承办人以外有权知密的人员名单,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打听、接触相关工作内容和材料。

  第十条  自觉提高保密意识,遵循基本保密原则,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执纪执法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对办公场所、谈话场所等涉密场所的管理,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涉密场所的钥匙按需配发并妥善保管。涉密场所门禁密码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更换。

  离开涉密场所前要将由本人保管的涉密、敏感信息的资料、文件、物品等存放到保险柜,下班后或较长时间离开办公室的,要将办公电脑关机或者按规定设置屏保密码。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场所和谈话场所的人员要随手关闭电源、关好门窗。

 

第二章  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线索中的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各承办部门应当安排专人管理问题线索,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对问题线索内容及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三章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领导审批件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作为工作秘密或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进行管理,指定专人登记,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五条  制定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工作方案时,应当制定保密措施,制定应对泄密突发状况的预案。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工作方案内容应当控制知悉范围,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六条  拟采取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手段、措施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在实施前应当严格保密。

  执纪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获取的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对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承办部门应当经校纪委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由调查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十八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九条  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当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第二十一条  移送线索、案件,应当逐一核对材料清单,严格履行登记、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入谈话场所、留置场所应当遵守场所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场所内拍照、录像,向无关人员泄露场所的位置、布局、人员、设施配备等相关情况。

  需要进入场所拍摄警示教育片等宣传活动的,应当严格审批,经管理部门同意后进入,进入后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第四章  审理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对于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案件审理部门在初步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初步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审理部门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退补的案件,退补、补查的原因和结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五条  党员、党组织向校纪委提出申诉,案件审理部门开展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工作,应当保密。

 

第五章  统计分析、宣传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统计数据的查询、使用,应当按照提供数据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对外发布的内容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必须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但不得公布信访举报人、调查手段和措施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涉及对相关工作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如信访举报处理建议、问题线索处置建议、审查调查工作进展节点、拟采取的审查调查手段措施、审查调查拟处理建议、审理意见以及审查调查公文呈批单等,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审理相关文书的起草、呈报、印制、上会等环节,必须严格管控知悉范围。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将文书传阅或交由他人呈报、传递、收回,特别是以纸质文书呈报时应当严格执行“手递手”交接,上会的会议材料由会议承办部门会后收回,按保密规定管理,集中销毁。

  第三十条  严禁通过微信、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执纪执法敏感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超越职责权限,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或说情干预。遇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拒绝,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逐级报告、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校纪委主要领导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本部门保密教育和管理,各审查调查组组长为主要责任人,承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执纪执法工作的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从其他单位借调人员或与其他单位协同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申明保密纪律,加强保密管理。

  对于企业等其他人员或主体参与涉密系统建设等事宜,需要接触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相关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保密管理,必要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运用中的问题由校纪委纪检监察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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