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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师范大学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试行)
    2020-12-30 16:58:0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把干部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格保密、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校纪委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党组)和省纪委监委,以及校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以及经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其他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上级党委(党组)和省纪委监委、校党委交办或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校纪委受理人员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学校和二级独立法人单位的党员和监察对象,以及根据有关文件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纪检监察一处牵头负责上述事项、人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台账和廉政档案。

第六条 校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纪检监察一处负责接受各单位发来的关于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的函件,对征求意见是否均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等进行审核,就办理工作与来函单位进行沟通,向分管副书记报告。

(二)纪检监察一处根据函件涉及的名单或事项,按照分管副书记的意见启动党风廉政审查程序,涉及干部个人的,由干部所在党委(党总支)提供的初步鉴定意见。

(三)纪检监察一处在收到初步鉴定意见后,围绕近三年信访举报、巡视巡察、问题线索、问责、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重点事项,进行认真比对核实。

(四)纪检监察一处根据核查结果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撰写《关于回复×××等同志廉洁自律情况意见的报告》,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提请校纪委会研究后回复。如果情况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可不召开会议直接回复。

(五)纪检监察一处根据校纪委会或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起草《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审批表》,经处领导、分管副书记审核把关、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以《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回复来函单位。

第七条 回复党风廉政意见一般按下列九种意见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的,回复“未收到反映该同志的问题线索”。

    (二)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注明线索无可查性,提出“不影响干部使用”意见。

    (三)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尚未核查的,注明尚未核查,提出“建议暂缓干部使用”意见。

    (四)收到来信、举报,正在进行初步核实的,注明正在处置,提出“建议暂缓干部使用”意见。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的,注明办理结果,提出“建议不影响干部使用”意见。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情节轻微的,注明处置情况和办理结果,提出“对该干部使用不持异议”意见。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的,注明已经核查,提出“建议对该干部不宜使用”意见。

    (八)收到来信、举报,已转外单位办理,其中属于检举控告尚未反馈办理结果的,注明办理的单位及日期,由征求意见单位负责查询;已经办结反馈的,按本条第(五)(六)(七)项情况回复意见。属于业务范围外的,注明办理的单位及日期,提出“建议不影响干部使用”意见。

    (九)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违纪或违法问题,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明确提出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八条 对校管干部任前公示期间,校纪委收到相关反映的,转校党委组织部调查核实。

对群众举报拟任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校党委组织部来函商请校纪委参与核查的,由纪检监察二处参与。校党委组织部决定不予任用,并移送违纪违法线索的,纪检监察一处受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一处收到关于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函件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或回复。

第十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坚决防止不按程序办理或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问题发生。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密泄密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海南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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