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学校纪委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海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暨省监委委务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是学校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学校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五)坚持聚焦主业主责,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纪委会研究讨论或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和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有关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学校纪委重要工作部署,审议学校纪委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以学校纪委名义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四)研究以学校纪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对下级纪委重要事项请示的批复。
(五)研究《海南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细则》等制度规定明确由学校纪委研究的事项。
(六)研究学校基层纪检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等重要问题,以及学校纪委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纪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纪委委员出席会议。根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人事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因故不能出席的要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通知综合管理科,对相关议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纪委委员提出,呈报纪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重大问题不能临时动议。
第七条 拟提交纪委会审议的议题,有关科室要认真准备,把好政策、法规和文字关,分管领导要严格审核把关。议题确定后,有关科室应及时将议题报综合管理科。
第八条 纪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除需要保密的以外,一般应当在纪委书记批准会议方案后立即通知到纪委委员。重要议题材料,必要时可以提前印发纪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九条 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提交议题的相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再由所在处室副处长作补充说明,然后由纪委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总结形成纪委会意见。
第十条 纪委委员享有表决权,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以及奖惩事项,纪委委员要逐个表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要逐项表决。纪委书记实行末尾表态。分歧意见较大的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研究后,再提请纪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纪委会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必要时可根据会议精神,印发纪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会议纪要报纪委书记签发。会议记录本和会议纪要须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纪委会决策的,纪委书记、副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报告,也可采取书记签阅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纪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会议作出决策。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必须认真执行,未经纪委会重新议决,不得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