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海南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专题会议议事范围:
(一)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确定处置方式。
(二)对直查快办的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条 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专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案管审理科承办,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副书记出席会议,纪检监察一处和二处副处长、案管审理科负责人和一名记录人员全程列席会议。
第四条 线索承办科室提交分析研判专题会议议题,层报分管副书记确定后,报案管审理科汇总。案管审理科将问题线索分类后形成专题会议方案,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案管审理科在会前及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范围通知与会人员,安排一名人员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线索承办科室需提前准备好问题线索处置意见汇总表、文字汇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料,按照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人数复印相应份数,并携带问题线索原件备查。
第七条 线索承办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问题线索的基本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提请会议对处置建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处置方式。已直查快办的问题线索,由线索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通报处置情况。
第八条 会议应当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遇到有较大分歧时,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交换意见或交由线索承办科室进一步摸排后再次提请会议研究。
第九条 案管审理科汇总核对会议形成的处置意见后,交参会人员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会议内容应严格保密,严禁传播和泄露,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未经案管审理科分管副书记批准,其他人不得查阅。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报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案管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