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促进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坚持“双报告”制度,即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条 汇报程序和要求
(一)学校纪委每学期向学校党委作专题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学期向学校纪委作专题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二)汇报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情况;
2.所负责的全面从严治党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3.将业务工作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情况;
4.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规定的情况;
5.其它涉及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
(三)汇报时间
每学期末进行汇报,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四)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要及时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纪检监察工作。
第四条 汇报形式
(一)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
(二)书面专题汇报。
第五条 学校纪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落实本制度,认真、按期、如实报告纪检监察工作执行情况,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线索不及时报告,导致影响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学校相关问责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