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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师范大学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
    2019-05-08 16:26:0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教要求,打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事求是、规范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要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社会效果。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五条  学校党委要把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要层层传导压力,将主体责任向基层延伸,督促指导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  学校纪委要把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提升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七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把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八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一)未收到信访反映,但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或者岗位廉政风险较高的。

    (二)未收到信访反映,但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工作中,民主测评得分或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的。

    (三)未收到信访反映,但干部群众有负面性议论的。

    (四)有信访反映,虽然无违纪事实,但是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纠正的。

    (五)有信访反映,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

    (六)有信访反映,有违纪事实,但是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七)未遵守干部管理监督规定,个人档案材料不客观,因私出入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组织统一保管,未按规定如实申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节轻微的。

    (八)需要组织教育提醒、批评指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第二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一)经初步核实,有违纪事实,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但是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

    (二)经立案调查,有违纪事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并以组织处理的。

    第十条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一)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

    (二)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应当在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应当作撤销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处理的。

    第十一条  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并涉嫌犯罪的。

 

第四章  处理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一)廉政教育。学校党委要把纪律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全校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纪律教育列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强化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师的纪律教育。学校党校要把纪律教育列入各类培训课程内容,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宣传统战部要抓好纪律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组织部要将廉政教育列入新任干部任前谈话的内容,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要加强教师纪律教育并将此列为新入职教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管领域内的纪律教育。

    (二)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各单位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尤其是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各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四)提醒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校党委书记、负责分管或联系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使党员干部得到教育感化。

    (五)函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关注某些问题的,学校纪委、组织部可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说明。说明材料应当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后上报。

    (六)通报批评。对信访举报、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

(七)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应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书记或负责分管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纪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第二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一)组织轻处理。根据党员干部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向党委提出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建议。

(二)党纪轻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纪律审查规定的程序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党纪处分并以组织处理。按照纪律审查规定的程序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按组织处理程序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和免职处理。

    第十四条  第三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一)党纪重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纪律审查规定的程序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在按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作撤销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处理。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第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按照关于加强“纪法衔接”相关工作要求,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做好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情况汇报,旗帜鲜明支持学校纪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开展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日常检查、定期督查、督导调研、明察暗访、民主评议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并把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不可或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校院两级纪检组织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上一级纪委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应尽之责,积极主动按照“第一种形态”要求,做好对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函询、诫勉等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做好党纪处分和职务调整工作。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党内监督,指导、督促校内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优化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积极探索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途径,及时健全完善谈话、函询、诫勉、民主生活会、通报等相关制度,夯实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提升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七章  追究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院两级纪检组织和领导干部不践行或不正确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导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在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四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其相应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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