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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人员工作职责
    2019-05-08 16:25:0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本工作职责所指纪检监察人员是学校纪委委员、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

 

第二章  学校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  自觉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带头学习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执行纪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

第四条  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组织原则,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条  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参加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纪委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与研究决定学校纪委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参与研究决定学校纪委职权范围内党组织、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研究决定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申诉的处理,保障党员权利。

第七条  履行监督职责,参与对校、院两级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对校、院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按照工作分工,联系基层单位,参加联系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督促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决策部署;了解和掌握联系单位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情况。对联系单位的政治生态、廉政风险进行研判。

第九条  参加上级纪委、学校纪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交流研讨活动。承担上级纪委、学校纪委、研究机构有关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研究课题。

第十条  开展纪检工作研究,针对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改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和防范廉政风险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与有关基层党组织书记、纪检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主动地完成学校纪委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做好全面从严治党的宣传教育、调研、总结、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的协调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做好来信来访登记工作,做好信访举报件的分类处置和报批工作、督查工作以及统计、上报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对信访举报件及问题线索的初核及审查调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受理违纪处分人员的申诉和复议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协助上级纪委和监察机关在学校的案件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党规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负责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议、决定、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校内各单位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校内权力运行。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政治生态、廉政风险进行研判,加强分级防控,推进各单位、各部门廉政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建设。

第二十三条  做好对学校设备采购、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和修缮、招生考试、安全生产、意识形态工作、选人用人、科研和学科经费使用等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担上级纪委,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分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做好党内法规、中央、省委、上级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决议决定的传达、学习和宣传。

第二十七条  主动出谋划策,推动和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八条  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落实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各项部署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要问题,配合做好调查。

第二十九条  协助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规章制度。调查了解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状况和教职工、学生反映的热点问题。

第三十条  协助对本单位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新形势下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活动,按照学校纪委的部署认真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单位工作会议,协助组织并参加本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三条  完成学校纪委、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附属中学纪委纪检监察人员参照本工作职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职责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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