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规范海南师范大学纪委干部外出管理工作,根据《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海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师范大学纪委在职的处级及以下干部,含借调人员。
第三条 校纪委干部外出要按照分级审批的要求,提前请假或报告。
第四条 正常工作期间,因公因私离省(含出国出境),需要履行请假手续。校纪委副书记须经校纪委书记同意后向校党委书记书面请假;其他处级干部须向校纪委书记书面请假;其他干部须经校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向校纪委书记书面请假。
正常工作期间,因公因私离市(不离开海南岛),需要履行报告手续。处级干部须向校纪委书记报告;其他干部须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因公因私离省(含出国出境),需要履行报告制度。校纪委副书记须经校纪委书记同意后向校党委书记报告;其他处级干部须向校纪委书记报告;其他干部须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因公因私离市(不离开海南岛),需要履行报告手续。处级干部须向校纪委书记报告;其他干部须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第六条 办理请假手续时,处级干部要如实填写《海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其他干部要如实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纪委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附件1),按第四条的规定报批。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或电话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校纪委干部外出前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保持与本部门之间必要的工作联系,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校纪委干部外出,应遵守《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海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校纪委干部外出后,因特殊原因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审批权限请示并经同意。
第十条 校纪委干部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向审批人销假或报告。
第十一条 对校纪委干部外出不履行请销假、报告手续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校纪委纪检监察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师范大学纪委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职 务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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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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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日期 |
| 返回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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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期间 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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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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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书记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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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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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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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审批权限表
类型
权
人员 | 正常工作期间 |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 | ||
| 离省 (含出国出境) | 离市 (不出海南岛) | 离省 (含出国出境) | 离市 (不出海南岛) |
副书记 | 经校纪委书记同意后向校党委书记书面请假,报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 向校纪委书记报告 | 经校纪委书记同意后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 向校纪委书记报告 |
其他 处级 干部 | 向校纪委书记书面请假,报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 向校纪委书记报告 | 向校纪委书记报告 | 向校纪委书记报告 |
其他 干部 | 经校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向校纪委书记书面请假。 | 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 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 向校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