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等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这一规定赋予派驻机构对自办案件内部审理职责,并明确了内部审理与纪检监察工委“二次审理”衔接程序。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省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内部审理工作谈几点意见。
内部审理的特点——内部审理除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外,还负有“承上启下、多方沟通”职责。“承上启下”表现在内部审理代表派驻机构与委机关和纪检监察工委沟通,并将“二次审理”意见提交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有的还需交机关纪委等部门落实。“多方沟通”表现在沟通程序严、事项多。一是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工委“二次审理”质量检验。派驻机构内部审理后,还要报纪检监察工委“二次审理”,并由党组讨论决定。二是沟通协调环节多。沟通协调包括党组、同级纪检监察工委、委机关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案件审理室等。
提升内部审理质效的路径——派驻机构要以精准的思维、过硬的质量彰显派驻机构改革的成效,要做到“三量”。
严定量,把准纪律惩戒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大多数违纪违法行为只有符合一定的情节、达到一定的程度才给予处分,要强化精准思维,防止“立案即处分”错误思维。如某干部在微信群发泄不满,经他人提醒后停止。内部审理认为,该同志不当言论违纪情节相对轻微,可免予纪律处分,给予批评教育。
考变量,掌握行为背景等“活情况”。内部审理要充分发挥与审查调查人员相对熟悉、与审查调查组更易沟通等优势,全面掌握行为背景、一贯表现及政治生态等“活情况”。如审理一起投资失误导致资产损失的案件,该案发生在多年前鼓励事业单位资产投资的特定背景下,行为人系出于为了单位发展的公心,且当时财务管理制度、决策程序不够健全,不宜用当今成熟的内控制度审视当时的决策,故对其从轻、减轻处理。
打好提前量,构建保障案件质效合力。一是加强与审查调查组内部沟通。内部审理除与审查调查组沟通上述“活情况”外,拟对事实认定、定性及处分档次作出重大改变的,应提前与审查调查组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在审理报告中列明分歧意见和变更理由,提请组务会讨论。二是加强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加强与党组的沟通,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派出机关充分交换意见。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工委沟通。以下情形可作为沟通重点:1、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邀请纪检监察工委提前介入审理,报组领导同意后及时与纪检监察工委沟通。2、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根据规定,派驻机构原则上应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内部审理对可能出现的分歧意见,要提前与纪检监察工委沟通,尽量把分歧解决在移送“二次审理”前。此外,鉴于“二次审理”具有平衡把关职能,内部审理可向纪检监察工委了解其他派驻机构类案处理情况。3、因案情敏感、特殊拟不进行“二次审理”的案件。派驻机构在内部审理结束前要与纪检监察工委沟通,争取理解支持,并报派出机关批准。四是与委机关监督检查部门的沟通。派驻机构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存在分歧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案件,由派驻机构将各方意见报委机关研究决定。具体由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研提意见,必要时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反馈。
做好内部审理“后半篇文章”——审查调查、内部审理系派驻机构职责,作出处分决定及执行系党组职权,内部审理要督促做好后续工作,防止工作“脱节”。一是加强对机关纪委的指导。内部审理将纪检监察工委“二次审理”意见报组主要领导审示并提交党组讨论决定后,对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可交由被审查调查人所在的机关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人事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全程指导处分程序及处分决定的制作等工作。二是跟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及时掌握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执行事项应逐一销号,形成处分执行情况报告报组主要领导同意后结案,并及时向纪检监察工委备案。三是抓好以案促改、以案促建。要推动内部审理与日常监督有机衔接,结合所在单位政治生态拓展办案效果,对一些易发多发问题适时以纪检监察建议等形式堵塞制度漏洞。(李刚 丁凌 作者单位:安徽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