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实施问责过程中,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要求,切实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坚持严管厚爱,该容的错一定要容
严管和厚爱结合是党管干部的一贯方针,也是《问责条例》新增的一项重要原则,在问责工作中必须深刻领会抓好落实,对该问的责一定要问,该容的错也一定要容。《问责条例》第十七条列出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从制度层面把为担当者担当、对负责者负责落到了实处。天津市出台《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意见(试行)》,结合实践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容错情形。一是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的;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可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二是为鼓励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在遵守党的原则、纪律、规矩的前提下,敢于坚持正确意见,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不予问责。三是为鼓励党员干部放开手脚、解除后顾之忧,对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不予问责。比如,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果断决策、担当尽责,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造成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涉险、积极担当,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出现失误的;因国家政策或上级部署调整,工作未达到预期或造成损失的,都是符合容错免责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容错免责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不能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必须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防止以关爱干部、容错免责的名义搞纪律松绑。比如,有的地方在工程建设中,为加快工作进度,以集体研究代替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法定程序问题,虽然是出于公心,积极作为,也没有谋取私利,但因违反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自然就失去了容错免责的前提条件,决不能以容错免责的名义搞“法外施恩”。二是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虽然提出了改正或撤销意见但未被采纳,在此情况下因执行错误决定导致出现《问责条例》第七条所列的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上级决定”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坚持宽严相济,该从轻减轻的一定要从轻减轻
问责的最终目的是问出实干、问出担当。《问责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三种情形。这条规定与第十九条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规定相对应,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也是落实问责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的要求。在开展问责工作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既要反对姑息迁就,又要反对惩办主义,让问责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使问责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注意正确区分具体情况,把握好态度这个重要变量,准确把握适用《问责条例》第十八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规定,让被问责干部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增强党员干部的归属感,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比如,媒体曝光天津市有关区存在非法收购、出售、驯养“三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鸟类问题,市纪委监委立即组织启动问责。经查,某区存在一处非法收购、催肥野生鸟类窝点,区政府存在监管不力问题,调查组提出对分管副区长张某给予诫勉的问责建议。但通过进一步深入了解,在媒体曝光之前,区政府已经发现了该窝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着手治理整顿。鉴于上述事实,对张某减轻问责,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坚持依规依纪,容错免责要规范操作
容错免责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的程序,要强化过程把控和结果公开,让处理结果经得起推敲、受得住考验。天津市出台《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操作规程》,对容错免责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作出规范,确保容错免责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一是在容错免责启动环节,问责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后,被调查干部本人或所在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可在问责部门告知本人或其所在党组织后7个工作日内向问责部门提交容错免责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干部基本情况、有关事实、申请容错免责依据、免责建议等。问责部门综合分析调查核实获得的信息和容错免责申请,全面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要素,并与一贯表现相互印证,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建议后,报有决定权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问责部门领导班子审定。
二是在容错免责认定环节,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党委(党组)应当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后,再作出决定。对予以免责的,应向提出申请的党组织和个人印发《免责决定书》。
三是为确保容错免责的实践效果,对予以容错免责的干部,相关党组织应采取约谈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改进工作。同时,为了防止滥用容错免责权徇私舞弊、故意庇护等行为,操作规程还明确了调查回避、结果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