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国法
当前位置: 党纪国法 > 党内法规制度 > 正文
    党内法规制度
    图解《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② 详解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
    2022-07-13 13:05:0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图解《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② 详解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

法规链接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海南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一处、二处 邮编:571158
  • 电话:0898-65882013 / 0898-65802751 邮箱:jjb@hainnu.edu.cn 
  • 美工支持/中旗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