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3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公众对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举报人举报之后,出于某种原因和考虑想撤回之前的举报,那么举报人可以撤回自己举报的内容吗?
笔者结合工作中的实践,对此问题进行了思考,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举报。《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知,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位公民都可以如实向相关部门和机关举报违法失职行为。
其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如何接受举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是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是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是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四是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是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六是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同时,该条还重点要求“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如何对待撤回举报的行为?
笔者认为要分三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以下分析的情况均为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一但进入纪检线索管理系统,自然就不存在撤回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举报件还未走程序。
即举报件已到信访部门,处于登记整理阶段,尚未按程序呈报。对于这种情况,相对简单,因为工作规则规定问题线索的处置时限是30日内,因此,举报人很可能在今天将举报信交到了纪委,第二天又后悔,希望拿回举报信,通过以上概念的学习,我们知道,举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因此举报是自由的,举报人有举报的自由,自然也有不举报的自由,因此,对尚未按程序呈报的举报信,
笔者认为,举报人可以将举报信撤回。当然,在办理撤回手续的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必须由举报人本人撤回。即对要求撤回举报的人员,要查验其相关证件和所举报信内容、时间、送达地点和接受人等内容,以“验明正身”。
二是要由本人书面出具撤回举报信的理由,并签字押印,备案待查。
三是对属于个人诉求,即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自愿放弃追究侵害人责任的,应当同意其撤回,信访部门留存复印件并备注说明;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按规定应当批转其他部门处理的举报内容,经信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同意撤回,并告之与举报内容相关的对口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信访部门留存复印件并备注说明。
四是注意,凡是实名举报违纪内容的,大多真实可信,具有很强的可查性,因此,从加强管理、严肃党风党纪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原则上应当不同意退回举报信件,如果举报人员坚持撤回,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原件原则上可以退回,但要对举报信复印留存。虽然举报信退回去了,但举报内容应当视同为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处理,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总之,不要因为退回举报信而“私藏”案件线索,如实的向纪委领导报告,按照领导的指示进一步处理是王道。
第二种情况是举报件已走程序,尚未开始进行相应处置时。这种情况比较麻烦,因为已经呈报领导阅示了,是否可以撤回,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笔者认为,对待有个人诉求的部分,即明确表示涉及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而放弃追究他人责任的部分和不属纪委受理范围的,经纪委领导同意,应当允许撤回,程序同上;对涉及违法违纪违规内容的,不能以举报人的意志而转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领导批示要求进行相应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本人。二是撤回必须是自愿。除非举报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他人不得强迫举报人申请撤回举报,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举报人申请撤回。三是有书面申请,并签字押印,留下身份信息复印件。四是撤回必须由纪委负责同志同意。五是信访部门出具说明,具体说清何时、何人、因何原因做出撤回请求,经何级领导审批同意、原件是否已由本人取走,目前留存复印件等内容,作为附件与领导批示件一并入档保存备查。六是举报件撤回与否,不影响对被举报人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举报件已走完程序,已经进入实质的处置阶段。这个阶段,笔者认为不能撤回举报。举报人可以要求放弃涉及自身权益的诉求,但不能撤回举报。原因如下:一是纪委一但决定开始采取初步核实等方式对问题进行调查了解,说明通过研判,举报反映问题存在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不能因为举报人的个人主张而影响了违纪问题的查处。二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纪律的维护者,对举报问题的处置有着严格规定和严谨的程序,不能因为举报人的个人原因,影响和干扰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秩序。三是举报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即有举报他人违纪的权力,也有如实举报、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义务。
另外,对因诬告要求撤回的,在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属实后,要对举报人进行严肃的批评,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依法处理(因为这已经涉及诽谤罪,触犯了刑法第246条,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我们还要以适当的方式还被举报人清白。同意举报人撤回举报信,笔者更多是从实际出发,考虑举报人可能受到的压力,甚至是威胁。纪检监察工作者要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对待举报人权利保护工作,将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举报案件线索的处理与推动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和促进,稳中求进,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