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 > 工作程序 > 正文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
    2021-05-30 20:22:0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1.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问题。

2.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3.拨打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4.向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发送电子材料反映问题。

(三)工作流程

受理: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

办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办理。

反馈:检举控告办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党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维护党员、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进行初步核实。

立案: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通过审查调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移送审理:对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案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纪检监察机关复议、复查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四、纪检监察机关复审、复核程序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海南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一处、二处 邮编:571158
  • 电话:0898-65882013 / 0898-65802751 邮箱:jjb@hainnu.edu.cn 
  • 美工支持/中旗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