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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1-08-20 11:25:0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目  录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八)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十二条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第十四条 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二)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四)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二)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四)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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