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
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市县上述机关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是指领导干部及配偶借本人及其父母、子女结婚、生日、去世和职务提升、调动、升学、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带头移风易俗,不得动用公务用车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也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的要求,向党组织报告。市县、省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还要直接向省纪委报告。市县正、副科级干部,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报告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情况记录。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尚未构成违纪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党员和干部借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直接管辖范围内此类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第十二条观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事庆等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责令清退或予以收缴。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干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纪委、监察局,省直属机关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资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