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是指学校纪委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为推动学校党委、学校纪委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基层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进行约谈,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约谈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第四条 约谈原则上由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谈。
第五条 约谈工作在学校纪委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具体承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主题和对象。每年年中或年底由校纪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必要时,也可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二)了解情况。纪检监察办公室事前要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向主谈人汇报,并根据主谈人要求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纪检监察办公室应提前1天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党组织、单位或约谈对象本人。
(四)实施约谈。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问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纪检监察办公室要做好约谈记录。
(五)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校纪委会汇报。
第六条 对需要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整改的问题,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报送整改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