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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2012-04-06 16:19:52 点击率: 来源:本站

海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立足教育,诫勉警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关心和帮助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以身作则、勤政廉政,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为依据,以推行警示提醒、诫勉谈话、责令纠错为载体,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认真落实《海南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才的健康成长。
本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加强监督,通过诫勉谈话的方式,对在任和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行为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干部,对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增强我校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效果,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二、诫勉谈话所遵循的原则
( 一 ) 教育为主,爱护干部;
( 二 ) 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 三 )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诫勉谈话对象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生活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处级党政干部。
四、诫勉谈话适用情况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五)在工作中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八)个人或所负责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
(九)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有关干部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五、诫勉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方式
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七、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谈话前须提前向被谈话人书面通知。
(二)谈话场地一般应在办公室进行,每次谈话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三)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如确有特殊情况要提前向组织说明。
(四)要有专人作好谈话记录,经谈话对象核实后,将谈话记录留存。
(五)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六)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七)诫勉谈话后,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八)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九)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科级干部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并参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
八、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适用本办法。
九、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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